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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
宁政办发〔2005〕76号
浏览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原则上仍由职工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及基金的支付对象、最高限额、支付比例不变。
二、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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